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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资助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4 | ||||||||
闽教助〔2013〕5号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 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加快 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银监分局、有关金融、保险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校: 2009年以来,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各地行(社)(以下简称“农信社”)的重视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2012年底,累计发放5.9亿元10余万人次,呈现出逐年增长、稳步发展的良好态势,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为切实改进和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与促进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一)全面推进研究生生源地贷款 为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决定从2014年秋季起,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并全面开办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生源地贷款,研究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应缴学费和住宿费总和。研究生贷款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颁布。 (二)进一步明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1.选择银行 从2013年起,我省生源地贷款业务将由一家以上经办银行承办。学生申请贷款时,可以按以下方式选择贷款银行: (1)自主择行。符合生源地贷款条件的高校当年入学新生,以及从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高校在校学生,可在公告确认的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中自主选择贷款银行。但贷款银行一经选定,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一个学制年限内不得更换。 (2)清旧贷新。本科生在专科阶段、硕士研究生在本科阶段、博士研究生在硕士阶段如已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原则上需先结清此前的贷款本息,再视同当年入学新生重新申请生源地贷款。 (3)展期续贷。本硕连读、硕博连读或在同一所学校专升本、本升硕或硕升博者,在前一个学制正常学习年限内已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可选择按本款第2条“清旧贷新”方式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以选择“展期续贷”方式办理,即向生源地或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提供继续升学的书面证明,并经原经办行同意原贷款还本宽限期展期申请后,再向原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后续贷款。在后一个学制正常学习年限内,原有贷款与后续贷款累加一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后一个学制正常学习年限结束后的下一个月起,新旧贷款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全额自负。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3.贷款学生资格认定 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坚持以下“八贷八不贷”审核条件,做好贷款学生资格审核推荐工作,贷款银行对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推荐的学生按信贷原则自主审贷,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贷尽贷”: (1)可以申请贷款的八类学生: ①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印证材料:特困证或低保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②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孤儿或残疾证明原件。 ③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原件; ④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印证材料: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出示原件核对)。 ⑤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印证材料:残疾证复印件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原件(出示原件核对)。 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 ⑦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相关证明。 ⑧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印证材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 (2)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不得办理贷款的八类学生: ①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②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③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④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⑤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⑥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⑦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往年获得贷款,当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⑧往年获得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到账后又主动放弃的学生不得再次申贷。有能力在贷款申请第二年就提前还清贷款者,建议不申请贷款,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高校要密切配合,加强贷款学生资格审查,如属以上第1-7条情况但隐瞒事实骗贷学生,一经核实将通过高校追回所申请贷款,并按照校纪校规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 4.风险补偿金 (1)风险补偿金管理继续按照《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10]123号)相关规定执行。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主要用于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及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开展贷款风险保险业务的,其风险补偿金可用于支付保费。 二、进一步改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 为鼓励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开办生源地贷款,督促商业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生源地贷款可持续健康发展,决定从2013年起,以“自愿申请、评估确认”方式来确定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已开办生源地贷款的商业银行不需再申请)。即有意愿开办生源地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每年3月份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局等部门联合评审后,予以公告确认。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条件经办生源地贷款(含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2.愿意积极配合和支持教育资助管理部门共同开展生源地贷款工作,通过协商确定对教育资助管理部门的支持与合作方式。 3.推进生源地贷款从发放到回收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建立贷款学生全过程全阶段全封闭信用管理机制,切实防范贷款风险。 4.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中职学生资助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业务的银行优先。 5. 其他金融主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一经确认,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签订在全省范围内的合作协议。经办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及时足额发放生源地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规范贷款手续,提高贷款管理信息化水平。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及金融管理机构每年对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考核,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或服务水平不佳者,将终止其生源地贷款办理资格。 (二)推行高校“资助卡”,探索建立各级各类资助资金发放管理“一卡通”制度 为充分发挥银行在加强政府监管、信息监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中职、普高资助卡使用效率,规范资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完整,及时发放,拟从2013年秋季起,将在部分高校试行“资助卡”工作。高校学生资助卡是面向所有受助学生发行的、用于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学费补偿代偿款发放的借记卡。高校“资助卡”来源:(1)原普高中职学校受助学生持有的资助卡,经确认生效后,继续使用;(2)生源地贷款获贷学生持有的贷款卡(如已办理高中资助卡,无须另开新卡);(3)其他学生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新卡。原则上,福建省高校资助卡办理银行首先应从福建省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中产生。高校资助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优先偿还机制 鼓励学生提前还贷,降低贷后管理成本,防范贷款风险。贷款学生以下情况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 (1)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所获学费补偿款; (2)高校在校生服义务兵役所获学费补偿款; (3)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省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乡镇及以下公办农村中小学任教所获学费补偿款; (4)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我省47个县(市、区)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乙类和丙类乡镇卫生院任职所获学费补偿款; (5)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所获补贴款; (3)学生在校期间所获的除国家助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助学金。 本通知未涉及的生源地贷款其他政策规定,仍按《福建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09]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108号)文件执行。生源地贷款经办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根据以上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完善、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2013年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认公告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3年7月5日 附件: 2013年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经办银行确认公告 经研究,2013年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福建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所辖各行(社);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其中: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所属各分支机构为新增经办银行。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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